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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关于贯彻粤劳薪[1992]25号文的几点意见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3-02-12
【实施日期】 1993-2-12
【发 文 号】 粤劳薪[1993]12号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贯彻粤劳薪[1992]25号文的几点意见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落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现对我局《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分配的意见〉的通知》(粤劳薪[1992]25号)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工标准(档案)工资升级指标考核,从一九九三年起,企业能够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经济效益好,有资金来源的,每年可安排部分职工标准(档案)工资升级。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的升级面掌握在40%以内;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升级面掌握在30%以内。
二、企业职工工资的升级指标,从一九九三年起,省直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厅、局、总公司)审批,审批结果抄送省劳动局备案。各市企业职工工资升级指标如何审批,由市劳动部门决定。
三、企业职工工资升级,由企业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高低和劳动贡献大小等情况考核确定,不再受职务等级线、“不得连年升级”和干部、工人指标分开计算的限制。但企业干部工资升级,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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