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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08-05
【实施日期】 1997-8-5
【发 文 号】 粤劳薪[1997]233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粤劳薪[1997]233号
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 [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此复。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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