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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6-02-06
【实施日期】 1996-2-6
【发 文 号】 粤劳薪[1996]26号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做好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工作,根据现行干部、工人的离退休政策及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应切实建立和健全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制度,认真做好离退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各级各类干部、工人的离退休审批,应根据职能分工和隶属关系,按现行的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分别办理。
  三、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干部、工人,分别报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所在单位在呈报办理退休手续时,要特别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因病、因工致残的须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四、经批准离、退休的干部、工人,由审批机关或由审批机关委托有关部门发给离退休证。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干部、工人离退休后,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审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暂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享受离退休有关待遇。
  五、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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