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报酬与福利 > 工资指导价位与人工成本

 
关于公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08-24
【实施日期】 2001-8-24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1]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要根据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的工资增长。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为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提供参考依据,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各市制订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在颁布前一个月内报我厅备案。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基准线为9%。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但各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的同时,要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负担程度。
对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利润的垄断行业和企业,由于近年来工资水平增长过高过快,今年的增长必须低于基准线;对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如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基准线。
 2、上线(警戒线)为13%。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
 3、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实施要求 
 各市应根据全省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状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位、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全省各类型企业应根据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状况,在与职工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