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报酬与福利 > 工资指导价位与人工成本

 
关于全面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03-07
【实施日期】 2001-3-7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深圳、珠海、东莞、江门、湛江、云浮、汕头、茂名、惠州、中山、河源、肇庆等市已先后建立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我厅从1999年起也开始公布全省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广州、深圳、肇庆、东莞、中山、湛江、江门、珠海、佛山等市已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对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缓解分配不公状况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现就建立这两项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尽快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未建立这一制度的地区,应在本地区2000年的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尽快进行测算,于今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具体测算办法可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的要求进行。
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4号)和我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粤劳薪[1999]345号)的部署和要求,进行基础数据的统计调查,并在科学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于今年10月底前公布本地区部分岗位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市,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修改、完善调查分析方法,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并逐步扩大公布的岗位(工种)范围。
三、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让企业、职工和社会求职人员了解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的意义和作用,以发挥这两项制度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劳动者就业的指导作用。
四、请各地区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后的一个月内,报我厅备案。各地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劳动工资处联系。联系人:陈明;联系电话:020-83365419。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