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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中方雇员一九九七年度增薪幅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06-24
【实施日期】 1997-6-24
【发 文 号】 粤劳就[1997]179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中方雇员一九九七年度增薪幅度的通知
粤劳就[1997]179号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劳动局,有关外事服务单位:
为使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的工资增幅与物价上涨幅度保持适当的比例,实现雇员工资的合理增长,更好地调动中方雇员的积极性,维护外商常驻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一九九六年各地物价指数及外商常驻机构的特殊情况,现就一九九七年我省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的增薪幅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地区外国企业常驻机构中方雇员的年度增薪幅度为 10-13%;台港澳企业常驻机构中方雇员的年度增薪幅度为8-10%。
二、其他地区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的增薪幅度在当地一九九六年物价上涨指数的基础上,外国企业常驻机构中方雇员的增薪幅度可上浮3-5个百分点,台港澳企业常驻机构中方雇员的增薪幅度可上浮2-4个百分点。具体增幅由各地级市劳动部门确定。
三、为加强统一管理,凡中方雇员增薪低于或高于规定幅度的,须报省劳动厅批准。
四、省政府对工资增幅问题有规定时,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附注:一、广州市一九九六年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为108.02%;
二、广东省一九九六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9.2%。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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