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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04-12
【实施日期】 1995-4-12
【发 文 号】 粤人薪[1995]5号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我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局、体委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关于运动员退役后按调入单位新定职务或岗位,并参照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按照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二、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运动员按以下办法确定工资:
(一)曾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岗位,下同),参照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后,再高套二档职务工资,多出的体育津贴额作为每月保留工资(把原来的体育津贴额减去新确定的工资额)。今后正常升级增资按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办理,不冲销保留工资。
(二)未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参照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后,凡运龄在四年以下的高套一档职务工资,运龄满四年以上的高套二档职务工资;原取得省以上比赛获奖名次并成绩津贴达125元及其以上的运动员,按成绩津贴的50%计算作为每月的保留工资,今后正常升级增资按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办理,不冲销保留工资。
三、企业单位接收安排运动员的可参照以下办法确定工资:
(一)曾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参照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后,多出的体育津贴额作为每月保留工资(把原来的体育津贴额减去新确定的工资额)。今后升级增资按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办理。
(二)未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参照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原取得省以上比赛获奖名次并成绩津贴达125元及其以上的运动员,按成绩津贴的50%计算作为每月的保留工资,今后升级增资按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办理。
四、按人事部人薪发[1994]12号文规定,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经人事部,国家体委批准后,从批准的下月起终身享受突出贡献津贴。奥运会冠军,每人每月100元;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每人每月80元;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每人每月50元。运动员退役后其突出贡献津贴由新调入单位发放。享受突出贡献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其突出贡献津贴也随之停发,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体委《关于我省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1]8号)同时停止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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