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财政局,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3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效挂钩是国有企业工资决定的重要形式之一。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效挂钩的规定,指导、督促国有企业进一步建立工资总额、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建立工资总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而提高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工资总量决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形成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二、各挂钩企业应严格执行工效挂钩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提工资总额,不得超提超发工资。超过清算批复额度进入成本的,应按规定调整相关账表;对超提超发的,其超过部分在下年清算时从工资总额中扣减。
三、严格实行分类分档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的宏观调控。对于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上的企业,要认真执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工改办《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304号)的规定,对新增效益工资进行分档计提,防止工资过快增长。
四、切实做好2007年工效挂钩清算和200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申报工作。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报送工效挂钩材料。
实行工效挂钩的省属单位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2007年工效挂钩申报表》等清算材料和2008年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上报的材料除按省劳动保障厅、工改办《关于做好省属单位2005年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5〕140号)要求的材料外,需增报以下材料:
(一)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2007年本企业工资分配方案;
(二)2007年实行总挂总提的集团公司,提供各下属单位2007年工资总额分解及使用情况、2008年工效挂钩方案、本集团的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
(三)企业负责人2007年度工资收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现就做好2007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国有企业,继续按照现行政策从严审批工效挂钩方案。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对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企业职工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四、铁道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部门、企业应于2007年12月20日前降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告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工挂方案的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2007年度工效挂钩工作,保证企业工资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7年工效挂钩申报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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