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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增加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人员医疗期的函》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7-09-11
【实施日期】 1997-9-11
【发 文 号】 劳部函[1997]90号
劳 动 部
对《关于增加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人员医疗期的函》的复函
劳部函[1997]90号
化工部:
你部《关于增加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人员医疗期的函》(化人发[1997]4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部对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人员延长医疗期的具体意见,但对执行范围要从严掌握。如地方政府对特殊工作岗位 (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岗位)人员的医疗期已有相应规定,应按当地统一规定执行。
鉴于特殊工作岗位还涉及到其它行业,所以此次由你部单独发文为宜,可在文中注明“经征得劳动部同意”。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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