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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7-05-19
【实施日期】 1997-5-19
【发 文 号】 劳办发[1997]45号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
劳办发[1997]45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请示》(苏劳险[199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抚恤金支付渠道问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此规定明确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该条第五项涉及的伤残程度七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应由企业支付。
二、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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