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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调整保护化工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函》意见的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7-02-28
【实施日期】 1997-2-28
【发 文 号】 劳部函[1997]21号
劳 动 部
对《关于调整保护化工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函》意见的函
劳部函[1997]21号
化工部:
你部《关于调整保护化工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函》(化人发[1996]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岗位津贴的问题。鉴于此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待我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再提出具体意见。
二、关于工龄折算问题。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改革之前的工龄,可以按原规定折算,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改革之后的工龄,折算后增加部分,只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对化工有毒有害作业职工提前退休实行经济补偿制度问题。原则同意提前退休人员实行经济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可由企业或行业通过建立补充保险来实施。补偿费用不能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关于化工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医疗期间题。原则同意在贯彻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分别给予3至24个月医疗期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期限经过化工部、劳动部协商后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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