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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农村四清工作队”后期被吸收当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11-29
【实施日期】 1995-11-29
【发 文 号】 粤劳薪函[1995]504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参加“农村四清工作队”后期被吸收当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乐昌县劳动局:
你局乐劳字[1995]051号函悉。现就关于农村青年参加“农村四清工作队”,后期被吸收当工人的是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函复如下:如果是从“农村四清工作队”直接被吸收当工人的,其在“四清工作队”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是回到农村后再被吸收当工人的,其在“四清工作队”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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