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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5]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10-24
【实施日期】 1995-10-24
【发 文 号】 粤劳薪[1995]135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5]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文件已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各地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数额,就近就高套入企业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后,其工资形式、工资支付和工资关系的调整按所在企业的办法执行。
2.军队转业干部套入所在企业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确定的、现正执行的工资标准。
3.转业干部到没有工龄津贴(工资)的企业,在原军龄工资计人工资后不再增加,也不发工龄津贴(工资)。转业干部到实行内部工龄津贴(工资)的企业,可按所在企业规定的标准领取工龄津贴 (工资),但原计入工资中的军龄工资部分,不得重复计算工龄津贴 (工资)。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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