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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05-10
【实施日期】 1995-5-10
【发 文 号】 粤劳薪函[1995]175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能否发给补助费问题的请示》(深劳报[1995]1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经批准退休的,社会保险部门即按月支付养老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而且,原固定工办理退休时,也没有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以前,对在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可不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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