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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02-13
【实施日期】 1995-2-13
【发 文 号】 粤劳薪函[1995]53号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函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995]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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