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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汇编 > 劳动保障行政法规 > 社会保险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218 国发〔198626)

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国务院1983912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91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100%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100%退休费的时间,19862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198391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19839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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