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31日 劳社劳资司函〔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给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一些干扰。为此,我部办公厅于1998年4月14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请予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我部办公厅:“你部《关于请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特此通知。
附:关于请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断反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仲裁委员会。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行政机构,受理此类案件,并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传讯,给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一些干扰。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总工会的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属非行政机构,不应受行政诉讼法调整。为此,建议你们对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给我部一个明确答复,由我部向各地仲裁委员会发个文件,以保证其正常行使职能。以上意见妥否,请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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