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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指南
2007年12月26日

一、范围

劳动者对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我厅投诉,由我厅依法审查受理和查处。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四)《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123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三、条件

投诉人的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立案:

(一)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我厅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管辖范围。

四、需提交资料

(一)投诉登记表。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的《投诉登记表》;内容较多的,可请同时附上书面投诉书。《投诉登记表》应有投诉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投诉人证明材料。全部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如证明劳动关系和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五、程序

(一)提交投诉文书。投诉人按规定提交填写好的《投诉登记表》和有关资料。

(二)审查接收。投诉人填表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的,按规定接收材料;资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不属于我厅管辖的,指引投诉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三)审查受理。依法审查投诉材料,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四)立案查处。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我厅管辖的,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六、时限

案件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改正指令(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七、其他事项

(一)建议投诉人直接到省劳动保障厅窗口提交有关投诉资料。

(二)投诉人在投诉同时也进行举报的,请分别填写相应表格按照举报案件处理程序提交。

(三)集体投诉的,请各投诉人分别填写《投诉登记表》,提交投诉材料;投诉人推荐代表投诉并有委托书的,可由被推荐代表统一填写投诉登记表和投诉资料。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 12333,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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