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家庭团聚类、纳税类等准入条件,办理非广州市户籍职工由外地调动到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劳动关系转移审批。
二、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44号,2000年4月6日印发)
三、条件
(一)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的条件。
1.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广州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家属非广州市户口,且是广州市外单位在职职工的。
2.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广州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投靠配偶的广州市外单位在职职工:
1.配偶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广州市非农业户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分居年限满2年。
(4)配偶领有广州市残联核发的一、二级《广州市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分居年限满2年。
(5)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满1年。
(6)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5)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分居年限满6年。
(三)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配偶是广州市外单位的在职职工的,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随其迁入广州市非农业户口 (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
(2)来广州市创业或被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②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③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④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⑤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⑥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⑦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⑧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广州市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广州市非农业户口:
(1)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
(2)来广州市创业或被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③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与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职业(工种)一致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④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广州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四)纳税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末成年子女迁入广州非农业户口,本人或配偶属于是广州市外单位在职职工的:
1.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
2.在广州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3.在广州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四、需提交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验):
(1)副厅级(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或在我厅立户单位出具的请调报告一份。
(2)《职工商调登记表》一份。
(3)按申请类别所需材料:
①以政策性安置调配类申请的:调入职工本人、随迁家属户口簿和身份证、职称或最高学历(学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调入单位核对公章,下同)一份;属随军调动的,加附家属随军申请报告审批表原件、配偶军官证复印件一份。
②以家庭团聚类申请的,调入职工本人、配偶、随迁家属户口簿和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符合家庭团聚类第3项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③以人才引进类条件申请的:调入职工本人、配偶、随迁家属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和配偶职称或最高学历(学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录(聘)用本人(配偶)的函(批件)或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证明、符合人才引进类条件第1项第(3)款或第2项第(3)、(4)款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④以纳税类条件申请的,调入职工本人、配偶、随迁家属户口簿和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本人(配偶)在广州市居住、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达到3年的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
学历、学位证书如果不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验证的,需提供学历及学位证书的鉴定书原件。
五、办事程序
(一) 申报。用人单位将需审核的材料直接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二) 审核受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 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函复用人单位,并签发《广州市区入户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用人单位。
六、办理时限
收到申办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需要单位重新提供证明材料的,自单位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与依据)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191170,监督电话:83192865
附:
广州市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职工调动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三)项第2.(3).①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所学专业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本科专业。
(二)毕业学校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普通高等学校)。
二、《职工调动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三)项第2.(3).②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所学专业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本、专科专业。
(二)毕业学校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普通高等学校)。
(三)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是国家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所拥有的执业资格是国家人事行政部门认可或国家人事行政部门与国家主管部门共同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
三、《职工调动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三)项第2.(3).③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拥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各类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 与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四、《职工调动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三)项第2.(3).④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 拥有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名称符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 中规定的以下工种(职业)目录: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和化学检验工。
(二)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 与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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