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省直、中央厅局级、部队师以上驻穗单位和在省劳动保障厅立户单位的技术职工交流计划审批。
二、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
三、条件
(一)生产工作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职业资格,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工作满3年,所学专业与调入的工种对口;或者在苦、脏、累、险、毒岗位工作满5年(含调入单位借用年限)。
(二)业务工作需要。调入供销、财会、统计等人员,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上岗证,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所学专业与调入单位的工种对口。
(三)广州市区紧缺而本地又难以调剂解决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
(四)有特殊贡献或有专项发明创造的。
(五)大专以上学历,在调动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广东省或广州市范围内)的,且年龄在35岁以下的,实行准入审批;高级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需提供资料
(一)接收单位主管部门的商调函;
(二)填写的《技术职工交流商调表》一式四份(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业务大厅”栏的“表格下载”处下载);
(三)调入人员的户口本复印件(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未婚人员还须留户口本原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学历鉴证原件和复印件(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出具或提供验证的网址资料);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资格证鉴证原件和复印件(省或市的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九)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职业资格证书鉴证原件和复印件(省或市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一)计划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四)配偶在广州市的还需提供配偶广州市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十五)生育二胎或以上的需提交二胎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六)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户口本未注明离婚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十七)调入行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交人事部门核定的进人计划指标证明。
备注:1.上述材料皆需送原件审验,原件审验后退回;2.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报送材料人员需出示相关证件以便核查。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调入单位备齐有关资料后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登记,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年度指标和办理交流情况综合平衡后,通知接收单位报送材料,材料报送后经审核批准的发给《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广州市区入户卡》;
(二)持《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出(入)证明》;
(三)持《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和《准予迁出(入)证明》回原籍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作关系迁移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四)到省社保局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六、办理时限
省发改委下达年度指标后,在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接收单位上报材料且所报材料完全符合规定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41417、83364157,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