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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就业办事指南
2008年03月25日

一、内容

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台港澳人员在省直、中央厅局级驻穗单位和在省劳动保障厅立户单位就业,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三、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交材料

1.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具体指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

4)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具体指由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指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7)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8)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2)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延期申请表》;

3)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注册证(副本)复印件1份;

4)聘雇证明1份(原签订劳动合同已到期的,须提供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则须提供单位续聘证明)。

3.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2)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变更申请表》;

3)相应资料:(如护照号码变更,提供新护照个人资料页的复印件;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的营业执照、证明等;更换工作单位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意向书(劳动合同/委派书/《代表证》复印件;变更住址,提供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4.补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提交《补办就业证申请表》(注明补办原因);

2)有效护照复印件;

3)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5.迁转《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2)填写《注销/迁转就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3)原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新聘用单位拟聘该人员的证明。

6.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2)《注销/迁转就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3)原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程序

1.申报受理。用人单位备齐规定的资料后向省劳动保障厅办事大厅申报;资料齐备、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2.审批发证。符合条件的,签发、延期、变更、迁转《外国人就业证》;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新办证 7 个工作日,延期、变更、补办证 3 个工作日,其他的即时办结。

四、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粤价〔2002394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须缴就业调配费:每人每月9元。凭《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缴交。

五、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4141783367884,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

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地址:龙口西路207号,电话:8753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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