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省劳动保障厅对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和在省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进行核准发证。
二、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66号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三、条件
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可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四、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登记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与地税);
(五)职工花名册;
(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八)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九)企业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社保局盖章);
(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职工签名);
(十一)申报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注:以上所有材料皆需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皆需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五、程序
(一)申报。企业备齐有关资料后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
(二)核准。省劳动保障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准(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企业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到其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事宜。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年检时间和需提交资料
(一)年检时间
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之后每满1年。
(二)需提交资料
1. 年检报告;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与地税);
4. 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5.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6. 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 企业最新的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社保局盖章);
8. 企业最新的员工工资支付凭证(职工签名的工资表)。
注:以上所有材料皆需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皆需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八、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186656,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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