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三)《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
三、条件
(一)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鉴定管理能力的领导,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二)自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所和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符合布局合理、统筹规划的设立原则;
(五)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六)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条件。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承办者名称、地址,设立鉴定所(站)的必要性可行分析);
(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管理人员配置以及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考评员及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配置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六)理论鉴定和实操鉴定场地证明材料原件;
(七)鉴定、检测用设备和设施配置证明材料原件;
(八)有关管理制度。
五、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申请设立的,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请资料。
2.市属单位申请设立的,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材料。
3.行业申请设立的,由申请单位报其省属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请资料。
(二)实地审查。
1.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申请设立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组织专家或委托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市属单位申请设立的,由市劳动保障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3.行业申请设立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审核与呈批。
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实地审查结果(对由市劳动保障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必要时可以组织复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拟文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四)发证。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标牌。
六、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352,83329249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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