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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开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2007年09月27日

一、内容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申请开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和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9号公告)第1029条。

三、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格;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五)办公场所证明(原件);

(六)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七)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程序

(一)申报受理。向省劳动保障厅报送有关申请材料,资料齐备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出具受理回执;

(二)核准发证。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人员对场地和资金、人员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拟文说明理由。

(三)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申办单位凭《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正式营业。

六、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35283377615,监督电话:8319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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