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我厅直接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我厅依法受理、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发布,国务院第499号令);
(三)《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7月25日公布);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
(五)《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三、需提交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等)。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四、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处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办理。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四)送达。将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五、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六、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352、83198957,监督电话:83192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