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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劳动保障管理户头
2006年05月17日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我厅申请设立劳动保障管理户头:

1.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或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2.在国家或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驻穗各类企业;

3.在国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4.中央、部队驻穗的企、事业单位;

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同意到有关厅局办理立户手续的企、事业单位;

6.按有关规定应予办理的其他单位。

 

二、需提交的资料

1.要求设立劳动保障管理户头的申请书:

1)主送单位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内容主要是简单介绍申请单位职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及劳动年审等方面的情况;

3)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2.批准设立公司、单位的有关批文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

属于改制的国有企业,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

中央驻穗单位提供其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

股份制企业提供公司设立章程。

3.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

(二)审核。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员赴申请单位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三)办结。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单位。

备注:已立户单位申请变更立户单位名称的,按新设立劳动保障管理户头的程序办理。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352、83363153,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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