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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指南
2007年09月27日

一、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依据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16国务院令第117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115,劳部发〔1993300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1018,劳部发〔1993276号)。

 

三、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四)省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四、受理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五、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二)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的不收费协议;(3)被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号);(4)被诉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天河路17号润粤大厦,乘233路公共汽车至动物园南门,天河立交桥脚);(5)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六、程序

(一)      接受申请材料。审核申诉人申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诉人。

(二)      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和开庭通知给被诉人。

(三)      收费。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受理或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仲裁费;申诉人未按规定缴纳或办理减免缓手续的,作撤诉处理。

(四)      接受答辩及反诉。被诉人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审查被诉人反诉申请,符合条件的合并审理,收费,送达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当事人应在第一次开庭调查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      开庭审理。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开庭程序: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六)      结案。仲裁委员会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三十日。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向申诉人送达同意撤诉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撤诉通知书;实收仲裁费缴交银行,送达当事人银行收费凭证,办理退结费手续。

 

七、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件)

收费标准

(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受理费

3人以下的案件

20

粤价[2004]80

 

 

 

49人的案件

30

 

 

 

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50

 

处理费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

300

 

 

 

争议金额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

500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累加收费

 

 

争议金额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

3%收费

 

 

 

争议金额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

2%收费

 

 

 

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

1%收费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

 

 

八、仲裁费减免缓情形及申请办法

减免缓比例

仲裁费减免缓适用情形

依据

减交50%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二个月以上的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第四条

追索医疗、生育待遇,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

减交80%

追索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无固定收入的

第五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七级伤残的

免交

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或一次性赔偿金的

第六条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已按规定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的

缓交

不符合上述情形,但经济有困难的

第七条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减、免、缓交仲裁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代理人的除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减交仲裁费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居住地镇(街、乡)民政部门或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等组织、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与申请事项相对应的失业、生育、疾病和伤残等级等证明。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免交仲裁费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居住地镇(街、乡)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与申请事项相对应的死亡、疾病、伤残等级和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援助等证明。

当事人申请缓交仲裁费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可的其他组织、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九、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251,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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