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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列入保护线,这样合法吗?( 陈笑英| 2008-06-20 18:42:54)
粤劳薪[1999]114号文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请问:如我在现岗位工作不到一年,是按50岁还是按55岁退休?由于我公司准备停业,经济性裁员,就套用了“<<劳动合同法>>十一、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将我们如上述情形的女工(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列入保护线,不作补偿。这样合法吗?
 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五项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如果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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