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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
2008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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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3141,全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会议在广州市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工伤康复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工伤保险的处长,部分省市或大中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和各试点康复机构的负责同志共约230人参加了会议。

工伤康复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近几年,国家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工作。2006年底,国务院批转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的总体要求。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成立了“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并由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

广东省2004年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工伤康复工作,专门成立了工伤康复中心。黑龙江、湖南、山东等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经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已有40多家。

本次会议在总结交流各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学习研讨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并对下一步工伤康复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在有效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探索工伤康复标准,培养工伤康复人才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议要求,今年康复试点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按照《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求,做好基础工作。一是做好康复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使康复技术人员不仅要掌握工伤康复的有关技术规范,还要了解工伤保险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程。二是做好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基本设施的建设。对目前暂未达标的康复试点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需要,完善工伤康复基本设施,包括康复场地、康复设备等。三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已下发的两个管理规范,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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