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2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相关表格印发给你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开展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考性,按时按质完成统计上报任务。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按要求统一填报新的统计表格:《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和《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表》(附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分别于每年3、6、9、12月12日前上报统计情况,《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表》分别于每年6、12月12日前上报统计情况,两份表格统一报送省厅劳动关系处。对在当地就业一个月以上的职工,以及中央、省属驻地方企业的职工,均按属地原则由各地统计。
三、省厅《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相关表格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56号)所附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报表不再填报。
联系人:童斐徽;联系电话:(020)83182493,83334104;传真:(020)83334104,83300561;电子邮箱:GDLDT@126.COM。
附件: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
2.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表
二○○八年四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