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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意广东旅辉粤菜培训中心终止办学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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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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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培就〔2008〕2号
广东旅辉粤菜培训中心:
你中心报送关于终止办学的函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条、第58条、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旅辉粤菜培训中心从2008年2月29日起终止办学。请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妥善做好遗留问题。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广东旅辉粤菜培训中心印章于2008年2月29日前送交我厅培训就业处封存销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此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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