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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2007年04月26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充分就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和政府宏观调控四大考量指标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也是就业工作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是新时期党和政府对就业工作提出的新思路、新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粤发〔2005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社区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十一五规划》要求和2006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劳动保障厅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从2007年起力争全省每年新增15%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其中珠三角地区达标社区每年新增20%以上;十一五期末,力争全省60%以上的社区实现充分就业,其中珠三角地区达到80%以上。

二、充分就业社区基本标准

充分就业社区是指城市社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户籍居民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8%以内。

(二)体制转轨时期遗留下来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率达85%以上。

(三)就业再就业困难群体得到有效的就业援助服务,零就业家庭至当年1231为零;登记失业人员中无持续失业一年以上者。

(四)公共就业服务顺利开展。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人员落实,建设规范,社区居民能享受完善配套的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有效落实。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所有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基本达到八统一规范化建设各项目标要求;社区普遍按一居一站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并挂牌,力争到2010年,100%社区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每个社区配备1名以上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并落实财政经费、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电脑、电话、传真机等),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服务项目规范公开

2.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参加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并参加全国统考,2008年底前100%实行持证上岗。

3.街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现与所属县(市、区)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统一安装使用省规定的业务软件。2008年底前全省50%社区、2010年底前100%社区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二)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工作。

1.在完成辖区劳动力供求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建立包括失业(下岗)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等工作台帐和数据库,并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2.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就业岗位信息季度更新制度,确保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3.重点建立就业困难群体个人(家庭)就业援助跟踪服务信息台帐,完善特困人员就业再就业援助检查验收和监控制度。

(三)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1.认真学习国发〔200536号、粤府〔20063号文以及各地出台的配套就业再就业政策,重在掌握有关标准和实操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夯实基础。

2.协助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并定期走访领证下岗失业人员家庭,跟踪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情况,提高就业再就业的稳定性。

3.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再就业专项活动。结合再就业援助月、岗位技能对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把就业再就业政策送到社区用人单位和千家万户,帮助用人单位和社区居民真正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强化政策的普及率和影响力。把专项活动变成促进社区就业的日常性的援助手段。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为社区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和各类社会培训、职介机构按规定分别发放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保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以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申请基本兑现;下岗失业人员能方便、及时享受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得到相应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1.建立岗位信息调查、收集、登记制度。动态跟踪掌握社区内各用人单位的岗位信息,全面掌握社区内岗位开发情况。

2.充分利用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积极的就业政策,激励社区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重点挖掘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工勤岗位。

3.广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掌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引导兴办社区居民服务网点、就业基地、家政服务、劳务派遣等服务性经济实体。进一步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如开展职工居民生活物品配送专供、代收水电、收视费服务、连锁超市、早餐入户、再生资源回收、优质农产品销售进社区等后勤保障社会化服务;组建保洁、保绿、保安等服务组织,为社区内用人单位提供保洁、保绿、保安的承包服务和小区物业管理等便民服务;组建护工、护理、维修等家政服务中心,大量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4.组织实施创业工程。引导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创业培训,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给予创业指导和政策扶持,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五)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1.对辖区内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人员、农村贫困户劳动力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务必落实挂钩帮扶,定期上门走访或电话跟踪,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其就业意愿和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其中零就业家庭发现一户、跟踪一户、解决一户。

2.落实好《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和建立与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勤服务岗位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落实对特困就业人员的托底就业安置办法。

3.加强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援助和指导,帮助从事灵活就业人员正确行使确定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等合法权益。

4.积极探索研究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新路子、新办法,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从申请认定、职业素质测评、求职应聘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个人特向职业指导、在职或定向培训到实现就业及动态跟踪指导的路径服务,建立就业援助长效制度。

四、评审办法

(一)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标准以当年4个季度平均值为基数,综合考虑日常工作实际情况。

(二)实行季度跟进、年终评审,对年度评审达标的社区由省厅授予充分就业社区牌匾,对次年度未达标的社区,省厅委托市、县(市、区)摘匾。

(三)评审程序:由社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季度跟进和年度初审并负责申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现场审查并经公示合格后报市;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省对年度达标的充分就业社区将给予一定奖励,各地也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安排部分就业再就业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对达标社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是国务院国发〔200614号和省政府粤府〔20076号文的明确要求,是政府的工作职责所在,是十一五时期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严格考核标准。省厅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标准和考核办法,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考核要求具体抓好组织实施。

(三)积极探索交流。为推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深入有效地开展,省厅将根据情况组织召开充分就业社区政策理论研讨会、工作座谈会,并每两年举办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总结交流表彰活动,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全面提高。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原则上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已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地区,要结合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

(二)要加强调研和指导。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街镇、社区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工作指导,帮助社区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促进社区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要坚持求真务实。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重在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不压指标。坚决杜绝虚报就业和失业情况等现象。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有关安排、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省厅。请各地级以上市于2007520前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具体实施方案、分管领导、负责机构及联系人等情况报省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并请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总结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问题及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和当地政府。

联系人:黄耀

  话:020-83360635,传真:83337480

E-maiseasky1979@163.comQQ315375797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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