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6]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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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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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
适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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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标准
(元/月) |
折算的小时标准
(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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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780 |
4.66 |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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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690 |
4.12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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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600 |
3.59 |
汕头、惠州、江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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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500 |
2.99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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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
450 |
2.69 |
部分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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