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9日上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闻发布会在广州召开。省劳动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林王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生育保险工作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林王平在会上介绍,我省职工生育保险自1990年试点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截至今年2月,全省19个地级以上市及省直单位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706万人,占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9.1%。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工作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在统筹层次、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就医管理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等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确定了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支付范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范围,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男职工假期津贴。除生育医疗费应当支付外,其余项目是否支付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参保职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可办理相应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颁布实施,保障了女职工的基本权益,有利于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减轻女职工多的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加大生育保险的工作力度,推动尚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尽快开展,力争年底实现全省所有统筹区全部开展生育保险,争取今年参保人数达75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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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六大亮点
热点问题解答之一: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群体?
热点问题解答之二: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热点问题解答之三:生育医疗费如何结算?
热点问题解答之四:生育津贴怎样计算?
热点问题解答之五:异地就医如何办理手续?
热点问题解答之六:生育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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