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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解答之三:生育医疗费如何结算?
2008年04月29日

按照《规定》,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既改变了我省过往许多地区采取的生育医疗费定额包干的做法,可以弥补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职工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无法解决的空白,有效地解决生育职工的生育医疗费问题;又简化了费用报销手续,方便参保人就医。

我省自1990年开展生育保险试点以来,各地在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方面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采用定额支付,按流产、顺产、引产或钳产、剖腹产四个等级,一次性定额支付,费用包干使用。支付的费用含产妇分娩(流产)医药费、产假工资、物价补贴、奖金、产妇营养补助费等。一些生育保险工作开展较早的地区,如汕头、韶关、惠州、汕尾、东莞、中山、肇庆、清远、江门、阳江、云浮等市及省直单位采用这种方式。二是广州市向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即实行 “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管理办法。三是深圳、珠海、揭阳等市只负担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保险有关的费用,不负担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男职工假期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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