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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文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2008年04月21日

为加强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在明确个人账户资金支出范围,要求各地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的基础上,针对其中参保人特殊情况,提出及时处理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办法:

(一)职工因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统筹地区的,终结医疗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退还给参保人。

(二)职工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时,可以支取其个人账户资金。

(三)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终结其医疗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地区)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退还本人。

(五)参保人在参保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医疗保险关系予以冻结,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个人账户资金继续计息。参保人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有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由该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参保人为职工的,按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参保人为退休人员的,从恢复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2.参保人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入。

3.参保人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但符合补缴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应一次性补足剩余缴费年限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入。

(六)参保人在参保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个人账户资金继续计息。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经办机构终结其医疗保险关系,注销其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办理。经人民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参保人,应办理恢复医疗保险关系,解封个人账户手续并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七)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支付给本人。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就特殊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处理办法进行统一的细化规定。《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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