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首次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郑朝阳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分管局长及农保(养老)科长、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共200人参加了会议。据介绍,截止2007年12月底,全省已有13个地级以上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共155.6万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中51万人领取养老金。
会议指出,2007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三个突破”:一是制度建设实现“零”的突破。2007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1号)的印发,初步确立了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在我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二是实施农保的地区向珠三角以外的市县突破。据初步统计,我省现有被征地农民292万人。目前初步估计有100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平均水平约为200元/人/月。三是实现即征即保取得突破。2007年12月,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建立“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报批,有效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郑朝阳强调,建立我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从无到有的事业,没有现成经验可循的,要探索建立起符合农民、农村、农业特点,能够让广东农民晚年生活得更好、可持续发展的农保制度,就必须以思想解放为前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做到分类指导、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兼顾,到2010年,在全省普遍建立并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全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全省实施村“两委”成员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地区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300万人。
据了解,目前全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惠州、潮州等8个地级以上市,阳西县、博罗县、肇庆市端州区、湛江市开发区、韶关市武江区等县(区)出台实施了农民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湛江开发区、河源、惠州等地实施了村干部养老保险,以及东莞、惠州2市开展了计划生育对象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