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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04月09日

41,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据了解,该规定一共有631条,分别为: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实施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要为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并根据参保人所属统筹地区政府规定还可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此外,男职工也可享受假期津贴

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时强调,为加快生育保险推进步伐,生育保险工作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我省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已将近20年,目前,省直单位和19个地级以上市都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人数达71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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