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前三年执行国家连续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按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再次进行调整,增幅约在10%左右。
按照《通知》规定,本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市基数与省基数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一是按2007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调整额,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月人均水平(1053元)的,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二是按照退休人员已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每1年加发1.5元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为合理衔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在执行国家政策界定调整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对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一并执行调整该办法。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省级财政对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补助。
目前,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正积极落实调整政策,务求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相关链接: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