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3日,省劳动保障厅召开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视频会议,邀请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邱小平司长讲解《劳动合同法》。邱小平司长就一些企业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劳动合同法》作了深入细致的解读。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不管是否调换工作岗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况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专门用了十五条条文对此作出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并规定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的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关于《劳动合同法》过渡性规定的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作了过渡性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急于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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