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医院与58名员工就有关补偿加班费等要求发生争议,经多次平等协商,在工会的见证和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向省仲裁委提交了置换仲裁调解书的申请书。省仲裁委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次日安排了开庭。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庭审调查,明确表示同意按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执行。省仲裁委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于当天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运用“置换仲裁调解书”程序,省仲裁委仅用一天时间圆满解决此案。
据了解,“置换仲裁调解书”是省《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程序,指劳动争议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在工会或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争议的具体内容已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为了保证已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双方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仲裁文书形式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形式。对具备条件的案件实行“置换仲裁调解书”,一方面可以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大力推动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权利,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快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实现处理劳动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