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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出台相关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2008年06月13日

日前,茂名市出台《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办法》提出,对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培训政策,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培训标准条件的农村青年,统一纳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计划,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促使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满35周岁不足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该办法时已达60周岁的人员,实行养老补助办法,每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由政府统筹解决,个人不缴费;也可以由本人选择按该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和负担办法以趸缴的方式参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负责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并统一缴费。

 

(茂名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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