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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8年06月12日

东莞市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从71日起,在全市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制度上打破了保障人群的城乡分割,将全市职工(含新莞人)、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全部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筹集标准。按“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筹集。基金筹集分为住院及门诊两部分,其中住院部分缴费费率为2%,门诊部分缴费费率为1%。职工的住院部分缴费全部由单位缴纳;门诊部分缴费由单位缴纳0.3%,个人缴纳0.5%,市镇(街)财政补贴0.2%。灵活就业人员的住院部分缴费由个人缴纳;门诊部分缴费个人缴纳0.8%,市镇(街)财政补贴0.2%。城乡居民的住院部分及门诊部分缴费均由个人及市镇(街)财政按各半比例分摊。

二、待遇标准。参保人可享受的医保待遇包括住院、特定门诊和门诊三项。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人年。其中,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基金按95%(退休人员按100%)核付;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按60%(退休人员按65%)核付。门诊发生基本医疗费,基金按60%核付,不设最高封顶线,采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方式享受待遇。

三、管理服务。主要以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蓝本,并在门诊医疗方面进行了新尝试,如指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制度、逐级转诊制度、界定门诊医疗待遇支付范围、推行特定门诊社区服务模式和采用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的结算方式等。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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