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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修订完善欠薪保障条例
2008年05月14日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修订案日前已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6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原条例,新条例的实施将使更多员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新条例将除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员工全部纳入了欠薪保障范围。二是赋予了区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各区劳动行政部门直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垫付申请。三是提高了欠薪垫付标准,放宽了垫付期限限制。四是加大了对欠薪逃匿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25%的罚款。同时,还将公布隐匿或者逃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并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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