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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调整医疗保险政策7月1日起实施
2008年05月04日

针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部分人群个人缴费偏高待遇偏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较低和部分自付项目较高等问题,韶关市劳动保障局于日前调整了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该调整将于今年71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的政策范围主要有:一是将未成年人(18周岁以内,下同)的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每人120元/年,调整为每人60元/年。二是将未成年人、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省级医院750元,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250元(县二级专科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50元,中省一级及以下医院100元。三是参保缴费采取首年申办、次年增减、帐户扣缴,允许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直接划扣家庭其他成员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四是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连续缴费满三年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一年以上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最高不超过10%。五是自今年7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

(韶关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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