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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积极推进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8年04月29日

近日,佛山市以市府办的名义出台《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区从今年71日起正式实施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从单一的住院保险延伸至门诊保险。此项制度将惠及220多万名参加该市居民医保的群众,有效减轻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负担。

根据《指导意见》,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集体扶持、个人缴费,旨在保障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保险制度。已参加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居民,同时参加本保险。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区、镇(街道)财政补贴40%—60% ,个人缴费60%—40%,缴费时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缴费时间一致。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区、镇(街道)将保险费的本级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个人缴费部分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缴纳,由所在村(居)委收缴后,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承办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以社区医疗机构为主,承办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以医疗费用包干形式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结算。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标准,由各区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行设置。待遇水平由各区根据筹资水平和实际情况设定,其中纳入用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佛山市劳动保障局目前已建立督办制度,从47日起,以工作进度简报形式,每周通报一次各区的工作进度情况,确保全市71顺利实施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佛山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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