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正式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病进入保险”的制度设计,《办法》明确,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包括18周岁及以上的该市城镇非从业人员、农民和被征地农民,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大约为25万人。同时,原有“珠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废止,原新型合作医疗的所有保障对象将一次性过渡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中,所有农民跟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医疗保险的转轨。
根据《办法》,实行参保人个人定额缴费与市、区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参保人每人每年缴费250元,财政对参保人按每人每年150元标准补贴。《办法》规定,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重度残疾居民、经济困难的农民等特殊人群,以家庭为单位,选择个人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缴费参保,其中低保及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为鼓励连续参保,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缴费时间两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起付标准与早已存在的城镇职工医保标准相同,参保人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核准医疗费用在不同费用段按不同比例支付。
《办法》规定,10000元及以下部分,在一级医院就医的支付80%、在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院就医的支付50%;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5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支付60%。
《办法》规定,参保人患有《门诊报销病种目录》中的疾病时,一个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在所患病种支付限额内,属中额费用病种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属高额费用病种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身份由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审核确认。
(珠海市劳动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