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政府8月13日颁布《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医疗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即覆盖了除机关外所有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暂行办法》按照单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的思路,尽量降低参保门槛,并规定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每人每月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2.5%,职工负担0.5%(2007社保年度月缴费标准为36元,其中单位负担30元,职工负担6元);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额由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暂行办法》,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2007社保年度为57648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指参保人本年度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可支付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